貴公司您好:
本所係由廖文權會計師秉持專業的服務熱忱於民國八十一年成立至今—在多變的經營環境下,本所堅持以「專業」的服 務品質、「誠摯」地提供給客戶高效率、高品質及高附加價值的服務。
本所除了在稅務上提供完善的節稅計畫,並成立部落格分享每日最新的稅務資訊,提供客戶貼心的諮詢服務管道,期望能與客戶建立良好的互動,讓客戶能無後顧之憂的開拓事業版圖,並創造彼此的雙贏及永遠互相「信賴」的關係。
本 所 簡 介
順豐會計師事務所--廖文權會計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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順豐會計師事務所--廖文權會計師
一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時,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以付與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或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者為限,且受有保險給付部分,不得扣除。
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3所定「醫藥費」列舉扣除額之立法意旨,係針對身體病痛接受治療而支付之醫療費用,因屬生活中之必要支出,故於計算所得淨額時予以扣除,惟以該等醫藥費用係支付予「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或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者為限」,始得列報「醫藥費」扣除額。
摘自: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為維護租稅公平,提升扣(免)繳憑單申報作業之正確性,即日起將對轄內扣繳單位實施扣繳檢查。請各單位自行檢視帳簿憑證,如有未依規定辦理扣繳情事,在未經檢舉或稽徵機關進行調查前,儘速補報並補繳稅款,可減輕處罰。
該所提供扣繳義務人常見疏失如下:
一、負責人以自己名義承租店面、廠房或倉庫供營業使用,給付時未辦理扣繳及申報憑單或申報租金費用偏低。
二、房屋所有權人或股東已變更(或死亡),所得人欄位仍填報原所有權人。
三、各單位舉辦競技競賽或機會中獎活動,如徵文徵稿、尾牙抽獎等活動,未辦理扣繳及申報憑單。
為提升電子申報服務,營利事業、機關團體及執行業務事務所,除110年度期間有歇業、註銷、廢止或經主管機關撤銷登記及獨資組織之營利事業有變更負責人情事者外,都可利用電子憑證於111年4月28日起至5月31日止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下載110年度所得資料,請多加利用該查詢服務,享受多用網路之便捷服務,讓報稅更輕鬆。自行查詢之憑證如下:
1.營利事業:工商憑證IC卡
2.機關團體及執行業務事務所:組織及團體憑證IC卡
3.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工商憑證IC卡,或是以110年12月31日於稽徵機關登記負責人之自然人憑證或已註冊之健保卡
如委任代理人代為查詢者,須由營利事業、機關團體及執行業務事務所於111年4月1日起至5月31日止,利用自行查詢之電子憑證,透過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線上授權委任代理人,再由代理人使用其自行查詢之電子憑證(不可使用自然人憑證及健保卡),透過財政部稅務入口網查詢。查詢之所得資料僅為申報所得稅之參考,請自行檢視查詢資料,如有其他來源所得,仍應依法辦理申報,以免遭補稅處罰。
依所得稅法第4條之4第3項規定,營利事業於110年7月1日以後交易其直接或間接持有股份或出資額過半數之國內外營利事業之股份或出資額,該營利事業股權或出資額之價值50%以上係由中華民國境內之房屋、土地所構成者,該交易視同房屋、土地交易,其獲利所得應課徵所得稅。但交易之股份屬上市、上櫃及興櫃公司之股票者,不適用之。有關「營利事業直接或間接持有國內外營利事業股份或出資額過半數」,依據財政部111年1月25日台財稅字第11000633640號令,以該營利事業依下列各款計算之股份或出資額比率合計數認定之:
一、營利事業直接持有國內外營利事業股份或出資額者,依其持有比率合併計算。
二、營利事業透過其關係企業而間接持有國內外營利事業股份或出資額,且其持有關係企業股份或出資額超過50%,以該關係企業持有該國內外營利事業股份或出資額之比率合併計算;未超過50%者,按其關係企業各層持有股份或出資額比率相乘積合併計算。
三、營利事業透過符合規定之關係人及被利用名義之人而間接持有國內外營利事業股份或出資額,應比照前2款規定計算方式,將該關係人及被利用名義之人直接及間接持有該國內外營利事業股份或出資額之比率合併計算。
進一步舉例說明,甲公司直接持有丙公司20%股權,又同時持有乙關係企業55%股權,乙關係企業直接持有丙公司25%股權,故甲公司間接持有丙公司25%股權,另甲公司董事長直接持有丙公司10%股權,合計甲公司持有丙公司55%(20%+25%+10%)股權,故甲公司出售其持有丙公司股權,應依所得稅法第4條之4第3項規定辦理;另舉例說明,A公司直接持有C公司20%股權,又同時持有B關係企業30%股權,B關係企業直接持有C公司25%股權,故A公司間接持有C公司7.5%(30%×25%)股權,合計A公司持有C公司27.5%(20%+7.5%)股權,故A公司出售其持有C公司股權無需依所得稅法第4條之4第3項規定辦理。
11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相關書表業經財政部核定
(網址:https://www.ntbt.gov.tw /主題專區/稅務專區/營利事業所得稅/營所稅結算申報專區),並提供修訂重點(如附表),歡迎下載參考。
本次申報書修訂重點擇要說明如下:
一、配合110年4月28日修正公布之所得稅法第4條之4及第24條之5規定(下稱房地合一稅2.0),新增交易符合房地合一稅2.0分開計算之所得額及應納稅額之相關欄位。
二、配合房地合一稅2.0自110年7月1日起施行,110年6月30日以前交易符合110年4月28日修正公布前所得稅法第4條之4第1項規定(房地合一稅1.0)之房地交易所得(損失),應填報營所稅結算申報書第C1頁、機關團體結算申報書第13頁及清算申報書第5頁,爰修正表單名稱、各項次名稱及填寫須知,以利區分房地合一稅1.0及2.0之填報方式。
列舉常發生的扣繳疏失,請扣繳義務人自行檢視:
為配合洗錢防制政策,經濟部自107年11月1日施行公司法第22條之1規定之公司申報制度,公司每年應於3月1日至3月31日完成年度申報,提醒公司要在期限內將上一年度(110年)截至12月底止有關「公司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持有股份(或出資額)超過10%股東」的資料,申報至「公司負責人及主要股東資訊申報平臺」(網址:https://ctp.tdcc.com.tw)。
依據「公司法第22條之1資料申報及管理辦法」的規定,公司申報的類別有「首次(設立)申報」、「變動申報」及「年度申報」。公司在完成「首次(設立)申報」後,所申報的資料如有變動,業者要在變動後15天內完成「變動申報」。此外,公司自109年起,每年3月1日至3月31日應完成「年度申報」。
「年度申報」目的是確認公司上一年度(110年)截至年底之申報資料正確性。依規定,凡是在111年1月1日至3月31日期間,沒有做過「變動申報」的公司皆須在111年3月底前完成「年度申報」。申報平臺也會在2月中旬起依公司所填寫的聯絡資料,陸續以Email提醒公司管理者及代理人依限完成年度申報。
「公司負責人及主要股東資訊申報平臺」的年度申報功能自3月1日起開放,公司可透過電腦、平板或手機在線上完成申報,全程只需幾分鐘。曾經做過申報的公司,直接用自行設定之帳號密碼登入「公司負責人及主要股東資訊申報平臺」後,進入年度申報畫面先按「匯入前次申報資料」,並檢視匯入資料無誤後直接點選「確認申報」即可完成申報。考量新冠肺炎疫情,經濟部商業司今年將於申報平臺放置操作教學影片及Q&A,並提供「4121166」客服諮詢專線,以協助不熟悉線上操作的民眾完成年度申報。
摘自 中華民國經濟部
依據中華民國合作社事業協會統計,全國共有353個勞動合作社,社員人數15,219人,型態包括照顧服務、公寓大廈管理、清潔服務、餐飲服務、美容美髮及建築等。而依法設立之勞動合作社向社員以外對象承攬勞務、提供服務,則應視其與提供勞務之個人社員之僱傭關係、勞務買受人之承攬契約內容等情形,適用不同規定報繳營業稅。
依合作社法設立之勞動合作社,以其名義對外承攬勞務收取之價款,其營業稅課徵方式如下:
一、 勞動合作社與個人社員有僱傭關係者:勞動合作社向勞務買受人收取之價款,核屬銷售勞務收入,應就該價款全額報繳營業稅。
二、 勞動合作社與個人社員無僱傭關係者:
(一) 勞動合作社向勞務買受人收取之管理費,核屬銷售勞務收入,應就該管理費報繳營業稅;其轉付個人社員提供勞務之報酬,屬代收轉付性質,不課徵營業稅。
依103年6月4日修正公布所得稅法第73條之2規定(該條文業依總統107年2月7日令刪除,並自108年1月1日生效),營利事業於104年1月1日至107年12月31日期間,分配股利予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及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的營利事業(以下簡稱外國法人股東),該股利總額所含的稅額屬「已實際繳納未分配盈餘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下稱營所稅)」部分,得以該稅額的「半數」抵繳股利淨額的應扣繳稅額。
舉例說明,甲公司於106年給付外國法人股東股利總額1.5億元,並列報該外國法人股東獲配股利總額中屬依所得稅法第66條之9規定已加徵10%營所稅實際繳納稅額1千3百餘萬元,惟經查獲甲公司係以前揭加徵10%營所稅的「全部稅額」1千3百餘萬元抵繳扣繳稅額,違反行為時所得稅法第73條之2半數抵繳規定,經核定短繳扣繳稅額6百餘萬元,補徵稅額及罰鍰合計1千零50餘萬元。
特別提醒,所得稅法第73條之2已於107年2月7日取消外資股東獲配股利或盈餘所含已實際繳納加徵10%稅額得半數抵繳應扣繳稅額之規定,故營利事業自108年1月1日起分配股利予外國法人股東時,已無抵繳稅額可扣除,請扣繳單位確實依規定的扣繳率(21%)報繳稅款,如發現有短扣稅款,凡屬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的調查人員進行調查的案件,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扣,並填寫「各類所得扣繳稅額繳款書」,向公庫補繳短扣稅款及應加計利息,則可免依所得稅法第114條規定處罰。
營利事業於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施行之日起2年內,自其具有控制能力或重大影響力之境外(含大陸地區)投資事業獲配並匯回之投資收益,即能適用該條例規定之特別稅率。
政府為協助臺商重新調整全球投資布局,鼓勵我國個人及營利事業回國投資促進經濟發展、增加就業機會,於遵循洗錢與資恐防制相關國際規範前提下,提供個人及營利事業境外資金合宜租稅措施,制定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行政院並核定自108年8月15日施行。
依該條例規定,營利事業自其具有控制能力或重大影響力之境外(含大陸地區)投資事業獲配並匯回之投資收益,符合該條例規定者,第1年匯回適用稅率8%,第2年匯回適用稅率為10%;如果投資收益是在該條施行日之前已獲配尚未匯回,或於施行之日起逾2年始獲配,就不適用該條例規定之特別稅率。
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選擇適用該條例規定匯回境外轉投資收益者,免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及所得稅法規定課徵所得稅,且一經擇定不得變更,請營利事業審慎評估適用。
營利事業申請適用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之投資收益,除了必須符合來自其具有控制能力或重大影響力之境外(含大陸地區)投資事業外,更要留意須在施行之日起2年內獲配且匯回,才能適用該條例規定之特別稅率。
營業人承攬工程,因他公司延誤受有損失而取得之工程解約賠償款,係屬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6條第1項所稱「營業人在貨物或勞務之價額外收取之一切費用」,為銷售額之範圍,應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
舉例說明,A公司係經營紮鋼筋工程業,取得B公司給付之工程解約賠償款,未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漏報銷售額合計279萬餘元,經查獲,除補徵稅額13萬餘元,並處罰鍰13萬餘元。A公司不服,申請復查主張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規定,系爭賠償款得免用或免開統一發票云云,但以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4條第29款規定,「營業人取得之賠償收入」得免開統一發票,係指取得該賠償收入之原因,並非來自於銷售貨物或勞務之行為,若其原因係基於銷售貨物或勞務而來,則與銷售行為有關,屬銷售範圍,依財政部91年7月9日台財稅字第0910454163號函釋規定,仍應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予以復查駁回。
提醒營業人,基於銷售貨物或勞務關係而來之賠償款、訂金、預收貨款、分期付款、和解金及違約金等,均屬銷售額之範圍,營業人應分別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之時限,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以免遭國稅局補稅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