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公司您好:
本所係由廖文權會計師秉持專業的服務熱忱於民國八十一年成立至今—在多變的經營環境下,本所堅持以「專業」的服 務品質、「誠摯」地提供給客戶高效率、高品質及高附加價值的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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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時,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以付與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或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者為限,且受有保險給付部分,不得扣除。
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3所定「醫藥費」列舉扣除額之立法意旨,係針對身體病痛接受治療而支付之醫療費用,因屬生活中之必要支出,故於計算所得淨額時予以扣除,惟以該等醫藥費用係支付予「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或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者為限」,始得列報「醫藥費」扣除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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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維護租稅公平,提升扣(免)繳憑單申報作業之正確性,即日起將對轄內扣繳單位實施扣繳檢查。請各單位自行檢視帳簿憑證,如有未依規定辦理扣繳情事,在未經檢舉或稽徵機關進行調查前,儘速補報並補繳稅款,可減輕處罰。
該所提供扣繳義務人常見疏失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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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提升電子申報服務,營利事業、機關團體及執行業務事務所,除110年度期間有歇業、註銷、廢止或經主管機關撤銷登記及獨資組織之營利事業有變更負責人情事者外,都可利用電子憑證於111年4月28日起至5月31日止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下載110年度所得資料,請多加利用該查詢服務,享受多用網路之便捷服務,讓報稅更輕鬆。自行查詢之憑證如下:
1.營利事業:工商憑證IC卡
2.機關團體及執行業務事務所:組織及團體憑證IC卡
3.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工商憑證IC卡,或是以110年12月31日於稽徵機關登記負責人之自然人憑證或已註冊之健保卡
如委任代理人代為查詢者,須由營利事業、機關團體及執行業務事務所於111年4月1日起至5月31日止,利用自行查詢之電子憑證,透過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線上授權委任代理人,再由代理人使用其自行查詢之電子憑證(不可使用自然人憑證及健保卡),透過財政部稅務入口網查詢。查詢之所得資料僅為申報所得稅之參考,請自行檢視查詢資料,如有其他來源所得,仍應依法辦理申報,以免遭補稅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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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所得稅法第4條之4第3項規定,營利事業於110年7月1日以後交易其直接或間接持有股份或出資額過半數之國內外營利事業之股份或出資額,該營利事業股權或出資額之價值50%以上係由中華民國境內之房屋、土地所構成者,該交易視同房屋、土地交易,其獲利所得應課徵所得稅。但交易之股份屬上市、上櫃及興櫃公司之股票者,不適用之。有關「營利事業直接或間接持有國內外營利事業股份或出資額過半數」,依據財政部111年1月25日台財稅字第11000633640號令,以該營利事業依下列各款計算之股份或出資額比率合計數認定之:
一、營利事業直接持有國內外營利事業股份或出資額者,依其持有比率合併計算。
二、營利事業透過其關係企業而間接持有國內外營利事業股份或出資額,且其持有關係企業股份或出資額超過50%,以該關係企業持有該國內外營利事業股份或出資額之比率合併計算;未超過50%者,按其關係企業各層持有股份或出資額比率相乘積合併計算。
三、營利事業透過符合規定之關係人及被利用名義之人而間接持有國內外營利事業股份或出資額,應比照前2款規定計算方式,將該關係人及被利用名義之人直接及間接持有該國內外營利事業股份或出資額之比率合併計算。
進一步舉例說明,甲公司直接持有丙公司20%股權,又同時持有乙關係企業55%股權,乙關係企業直接持有丙公司25%股權,故甲公司間接持有丙公司25%股權,另甲公司董事長直接持有丙公司10%股權,合計甲公司持有丙公司55%(20%+25%+10%)股權,故甲公司出售其持有丙公司股權,應依所得稅法第4條之4第3項規定辦理;另舉例說明,A公司直接持有C公司20%股權,又同時持有B關係企業30%股權,B關係企業直接持有C公司25%股權,故A公司間接持有C公司7.5%(30%×25%)股權,合計A公司持有C公司27.5%(20%+7.5%)股權,故A公司出售其持有C公司股權無需依所得稅法第4條之4第3項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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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相關書表業經財政部核定
(網址:https://www.ntbt.gov.tw /主題專區/稅務專區/營利事業所得稅/營所稅結算申報專區),並提供修訂重點(如附表),歡迎下載參考。
本次申報書修訂重點擇要說明如下:
一、配合110年4月28日修正公布之所得稅法第4條之4及第24條之5規定(下稱房地合一稅2.0),新增交易符合房地合一稅2.0分開計算之所得額及應納稅額之相關欄位。
二、配合房地合一稅2.0自110年7月1日起施行,110年6月30日以前交易符合110年4月28日修正公布前所得稅法第4條之4第1項規定(房地合一稅1.0)之房地交易所得(損失),應填報營所稅結算申報書第C1頁、機關團體結算申報書第13頁及清算申報書第5頁,爰修正表單名稱、各項次名稱及填寫須知,以利區分房地合一稅1.0及2.0之填報方式。
三、配合房地合一稅2.0,新增「110年7月1日以後交易符合110年4月28日修正公布所得稅法第4條之4規定房屋、土地、房屋使用權、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暨股份或出資額之收入、成本、費用、損失明細表」及「110年7月1日以後交易符合110年4月28日修正公布所得稅法第24條之5第4項規定房屋、土地之收入、成本、費用、損失明細表」,即營所稅結算申報書第C1-1頁及第C1-2頁,機關團體結算申報書第13-1頁及第13-2頁,清算申報書第5-1頁及第5-2頁。
四、配合111年2月22日修正公布之所得稅基本稅額條例施行細則第5條規定,將房地合一稅2.0分開計算之所得額及應納稅額納入營利事業所得基本稅額申報表計算,修正相關計算公式。
五、配合房地合一稅2.0,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自110年7月1日起交易房地所得,由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依個人課稅規定申報及課徵所得稅,於投資人明細及分配盈餘表增訂房地交易所得額欄位及填寫須知說明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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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舉常發生的扣繳疏失,請扣繳義務人自行檢視:
給付同業間資金調度之利息,未辦理扣繳及申報扣(免)繳憑單。
舉辦尾牙等抽獎活動,未辦理扣繳及申報扣(免)繳憑單。
負責人承租店面供營業使用,給付租金時未辦理扣繳及申報扣(免)繳憑單。
捐贈善款僅取具廟宇或教會之收據,未申報其他所得扣(免)繳憑單。
聘請臨時工未申報薪資所得扣(免)繳憑單。
給付非居住者所得時,未於代扣稅款之日起10日內繳納扣繳稅款及申報扣繳憑單。
股東會議決議分配盈餘之日起6個月內尚未給付則視同給付,漏未申報股利憑單。
房屋所有權人已變更(或死亡),所得人欄位仍填報原所有權人。
給付非居住者薪資所得,未按6%及18%扣繳率扣繳稅款(全月薪資總額在每月基本工資之1.5倍以下者,按照給付額扣繳6%,其餘按18%扣繳)。
機關、團體提供勞務係屬其他所得,誤以薪資或執行業務所得申報。
個人董監事車馬費(出席費)屬薪資所得,法人董監事車馬費(出席費)屬其他所得,漏未辦理申報。
已依規定扣取稅款,惟未如期向公庫繳納(給付居住者於次月10日前繳納,給付非居住者於給付之日起10日內繳納)。
營利事業給付國外各項所得,由外幣帳戶匯款所得人,未按給付當日匯率而誤以帳上平均匯率計算給付總額,致發生短扣或溢扣稅款情形。
扣繳義務人向外國營利事業購買跨境電子勞務(例如線上廣告等)給付價款,未於代扣稅款之日起10日內繳納稅款及申報扣繳憑單。EX.F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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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配合洗錢防制政策,經濟部自107
年11
月1
日施行公司法第22
條之1
規定之公司申報制度,公司每年應於3
月1
日至3
月31
日完成年度申報,提醒公司要在期限內將上一年度(110
年)截至12
月底止有關「公司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持有股份(或出資額)超過10%
股東」的資料,申報至「公司負責人及主要股東資訊申報平臺」(
網址:https://ctp.tdcc.com.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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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中華民國合作社事業協會統計,全國共有353個勞動合作社,社員人數15,219人,型態包括照顧服務、公寓大廈管理、清潔服務、餐飲服務、美容美髮及建築等。而依法設立之勞動合作社向社員以外對象承攬勞務、提供服務,則應視其與提供勞務之個人社員之僱傭關係、勞務買受人之承攬契約內容等情形,適用不同規定報繳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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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103年6月4日修正公布所得稅法第73條之2規定(該條文業依總統107年2月7日令刪除,並自108年1月1日生效),營利事業於104年1月1日至107年12月31日期間,分配股利予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及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的營利事業(以下簡稱外國法人股東),該股利總額所含的稅額屬「已實際繳納未分配盈餘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下稱營所稅)」部分,得以該稅額的「半數」抵繳股利淨額的應扣繳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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