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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前未償之購地貸款高於該土地公告現值,仍可扣除全額負債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9款之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未償之債務具有確實證明者,該項債務應自遺產總額中扣除,免徵遺產稅。被繼承人如曾於生前向金融機構貸款,迄死亡時仍未償還,具有確實證明時,該項債務應自遺產總額中全額扣除。
至於以該項借款購置之土地,依本法第10條第3項規定,應以被繼承人死亡時之公告土地現值計入遺產總額,其價額反遠低於該項借款之未償債務,其主要問題在於不動產評價,但未償債務扣除額不受該土地價值影響,仍可扣除全額負債。
至於以該項借款購置之土地,依本法第10條第3項規定,應以被繼承人死亡時之公告土地現值計入遺產總額,其價額反遠低於該項借款之未償債務,其主要問題在於不動產評價,但未償債務扣除額不受該土地價值影響,仍可扣除全額負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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