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發問者:小計 ( 初學者 5 級)

  發問時間:2015-05-26 18:20:53

  解決時間:2015-06-01 10:02:58

  解答贈點:22 共有 1 人贊助 )

  回答:1  0  0

 

請問,
我公司登記在台北市,去年在離島設立分公司,但因種種原因,沒有營業,分公司登記後....馬上就去國稅局辦理停業,也沒領統一發票購票證。

現在在市政府申請分公司廢止後,要去跑國稅局流程。

因為停業期間,沒開發票、沒有收入及費用,也沒有申請總分支機構的總繳,請問這種情況下,分公司有需要申報103年的營所稅嗎?有無需要申辦決算跟清算?

 

A:

  回答者:順豐會計師事務所 ( 大師 1 級 )

  擅長領域:稅務 | 創業

  回答時間:2015-05-27 10:19:27

 

1.確認:分公司登記??非成立獨立公司登記??一般都會搞混此法律分別.
2.分公司是拿總公司的證件去辦分營業所登記.[[一般是稅務登記.俗稱營業登記]].縣市政府是備案.如是此方式的[[真正法律觀點是[分公司]登記就是申請分公司註銷[營業]即可.無結算.決算.清算問題.
3.如果是[[獨立]]法人個體.則需辦理一般解散.決算.清算程序.經濟部.稅務局.縣市政府皆要完結登記.

參考資料台中順豐會計師事所-0424716856FACEBOOK:https://www.faceboo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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