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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稅車輛經核准分期繳納稅款期間使用公共道路經查獲可免罰
車輛因欠繳使用牌照稅被移送強制執行,若遇經濟困難確實無法一次繳清,可向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分署申請分期繳納,如經核准後,該車輛才可再使用公共道路,否則一旦被查獲,除要繳納原應納稅款外,還要被處以罰鍰,得不償失。
舉例說明:甲君其因滯欠105年使用牌照稅,被地方稅務局移送執行後,向執行署臺中分署申請分期繳納,但在執行分署「核准分期繳納前」,仍繼續行駛欠稅車輛於公共道路被警方查獲,致又被罰應納使用牌照稅一倍以下的罰鍰,甲君納悶表示,他明明已經辦理分期繳納,為何還會被處以罰鍰,經稅務局承辦人員說明後才知道自己虧大了,所以請民眾要特別注意,以免被補稅又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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