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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主將小貨車加裝座椅變更為小客貨兩用車使用,已變更為應納較高稅額之車種,如未依規定向監理機關辦理變更手續並補繳使用牌照稅款者,視為移用使用牌照。

交通工具之所有人或使用人擅自改換機件或改設座架等,且已變更為應納較高稅額之車種,其變更後應納稅額高於原納稅額有差額者,納稅義務人應繳納按日計算徵收差額部分之稅額。如車主未依使用牌照稅法第14條第1項規定向交通管理機關辦理變更手續且未繳納差額稅款,於使用公路被查獲時,會被依使用牌照稅法第31條規定補徵應納差額稅款,並處以應納稅額2倍之罰鍰

提醒車主,車輛改換機件或改設座架等,請記得向監理機關辦理變更手續並補繳使用牌照稅款,以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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