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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稅條例第5條修法後,將住家用房屋稅率區分為自住住家用稅率及非自住住家用稅率,又依財政部訂頒「住家用房屋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認定標準」第2條規定,個人所有之住家用房屋,須同時符合房屋無出租使用,並供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且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3戶以內等3要件,方屬供自住使用。
進一步說明,空置房屋雖使用執照所載房屋用途類別為「住宅」,但已不適用上揭自住住家用房屋稅率規定,應按非自住之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特別提醒您,房屋變更為自住使用時,請於使用情形變更之日起30日內,向房屋所在地之地方稅稽徵機關提出申報,如使用情形變更日期在當月15日以前者,當月即可適用變更後的稅率;如變更日期在16日以後,則自次月起適用變更後稅率。逾期申報者,將依該申報日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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