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圖片截自網路,如有侵權請聯繫撤銷。

為維護賦稅人權及保障人民基本生存權利,「納稅者權利保護法」明訂為維持納稅者自己及受扶養親屬享有符合人性尊嚴之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稅捐稽徵機關不得加以課稅。

經財政部公告107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費用為17.1萬元,自1085月申報107年度綜合所得稅即可適用。
進一步說明,依修正後「納稅者權利保護法施行細則」第3條規定,申報107年度綜合所得稅時,每一申報戶可減除之免稅額、標準扣除額或列舉扣除額(擇一扣除)、身心障礙、教育學費、幼兒學前及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之合計數,如果低於17.1萬元乘以該申報戶之總人數,即可多扣除基本生活費差額,預估受益戶數可由106年度之21.93萬戶增加至177.45萬戶。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創作者介紹
    創作者 順豐會計師事務所 的頭像
    順豐會計師事務所

    順豐會計師事務所

    順豐會計師事務所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