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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報稅調高4項扣除額及基本生活費亦與去年不同,分別說明如下:

一、調高4項扣除額

1.標準扣除額:單身者由新臺幣(下同)90,000元調高為120,000元,夫妻合併申報者加倍扣除。

2.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由128,000元調高為200,000元。

3.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由128,000元調高為200,000元。

4.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限五歲以下子女,由25,000元調高為120,000元。稅率20%以上或選擇股利及盈餘按28%單一稅率分開計稅或基本所得額超過670萬元者不適用。

二、財政部公告107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金額為171,000元。基本生活費乘以申報戶人數之基本生活所需費用總額,超過申報戶全部免稅額與一般扣除額(標準扣除額或列舉扣除額二者擇一)及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合計金額部分,得自申報戶之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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