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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眾運輸事業領受政府補貼偏遠路線營運虧損及油價價差之收入,核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
財政部98.9.18台財稅字第09804076320號
自98年6月12日起,大眾運輸事業領受政府補貼偏遠路線營運虧損及油價價差之收入,核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
一、自98年6月12日起,大眾運輸事業領受政府補貼偏遠路線營運虧損及油價價差之收入,核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
二、本部86年4月9日台財稅第861892311號函、93年3月2日台財稅字第0930008697號函、93年4月21日台財稅字第0930450919號函及98年5月22日台財稅字第09804539700號函說明二,均自98年6月12日司法院釋字第661號解釋公布之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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