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謂個人海外所得課徵基本稅額
一、個人海外所得課徵基本稅額之實施日期
個人海外所得課徵基本稅額自99年1月1日 起實施。
二、個人海外所得之範圍
海外所得係指所得稅法第8條規定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及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規定大陸地區來源所得以外之所得。
三、個人海外所得之項目或類別
為利於計算,個人海外所得之項目或類別與中華民國來源所得相同,也是分為10類,包括海外之(一)營利所得(二)執行業務所得(三)薪資所得(四)利息所得(五)租賃所得及權利金所得(六)自力耕作、漁、牧、林、礦所得(七)財產交易所得(八)競技、競賽及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與(九)退職所得及(十)其他所得等。
四、那些人之海外所得須計入基本所得額
必須同時符合下列兩項要件:(一)是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且(二)申報戶全年海外所得達新臺幣(下同)100萬元。
五、個人海外所得計入基本所得額之門檻
申報戶全年海外所得達100萬元者,其海外所得應全數計入基本所得額;全戶全年海外所得未達100萬元者,其海外所得無須計入基本所得額。
六、海外所得達100萬元者,是不是就必須繳納基本稅額
不一定。首先要計算個人基本所得額是否超過600萬元。
個人海外所得在100萬元以上者,應再加計其他應計入基本所得額之項目,包括:受益人與要保人不同之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給付、未上市櫃股票及私募基金受益憑證交易所得、非現金捐贈金額及綜合所得淨額後,計算基本所得額。基本所得額未達600萬元者,沒有繳納基本稅額之問題。
基本所得額=按所得稅法計算之綜合所得淨額+海外所得+受益人與要保人不同之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給付+未上市櫃股票及私募基金受益憑證交易所得+非現金捐贈金額
七、基本所得額在600萬元以上者,是不是就必須繳納基本稅額
不一定。基本所得額在600萬元以下者,可扣除600萬元,故沒有繳納基本稅額之問題;基本所得額超過600萬元者,先扣除600萬元後,再就其餘額按20%稅率計算基本稅額。
基本稅額=(基本所得額 — 600萬) × 20%
算出基本稅額後,再與一般所得稅額作比較,如基本稅額超過一般所得稅額,該差額尚可以海外已納稅額扣抵;海外已納稅額扣抵金額小於上開差額時,始按不足扣抵數繳納基本稅額。
一般所得稅額≧基本稅額:
無須繳納基本稅額。
基本稅額>一般所得稅額:
應繳納之基本稅額=基本稅額-一般所得稅額-海外已納稅額扣抵金額
一般所得稅額=綜合所得稅應納稅額-投資抵減稅額
八、海外所得在海外繳納之所得稅可否全數扣抵基本稅額
海外已納稅額扣抵金額有限額,其計算如下:
海外已納稅額 扣抵限額= |
(基本稅額-綜合所得稅應納稅額) |
× |
海外所得 |
基本所得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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