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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營利事業給付依所得稅法第88條應辦扣繳之所得予外國營利事業,應於給付時扣取稅款,並依第92條規定繳納之。如外國營利事業已經向稽徵機關申請依據財政部107年1月2日台財稅字第10604704390號令規定,並經核定其適用之淨利率及境內利潤貢獻程度,得以我國來源所得按核定淨利率及境內利潤貢獻程度計算扣繳稅款。
自106年度起,如果外國營利事業銷售跨境電子勞務之扣繳稅額,與按稽徵機關核定淨利率及境內利潤貢獻度計算之數額不同,營利事業得向所屬稽徵機關申請退還溢扣繳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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