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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賠償收入」如係因銷售行為一方當事人違約致他方受有損害或依銷貨合約載有違約交易之賠償,屬營業稅法銷售貨物或勞務範圍,應課徵營業稅,並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
舉例說明,A公司與B公司簽訂承攬某工程合約書,B公司因未按工程合約提供施工場地,經A公司解除部分合約並向法院提起損害賠償訴訟,案經法院判決B公司應給付A公司損害賠償款2佰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加計利息,A公司收到B公司所給付賠償款及利息時,即應開立統一發票交付B公司;此種賠償款係自銷貨行為產生,應課徵營業稅。然A公司於106年10月收到款項,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及辦理營業稅申報,經B公司檢舉後,始於106年12月開立統一發票,並於次年1月辦理營業稅申報,已違反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2條規定,短漏開銷售額按規定稅率計算稅額補徵稅款,並按該系爭漏稅額處1倍罰鍰。
營業人有收到賠償款時,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以免日後遭補稅及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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